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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使用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9-05 分类:新闻详情
为进一步提高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管理水平,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0250号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黑知函202030号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五常市全面提升稻米产业工程实施方案五常大米原粮收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要求,现将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与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使用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大米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管理水平,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0〕250号)、《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黑知函〔2020〕30号)、《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五常市全面提升稻米产业工程实施方案》、《五常大米原粮收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要求,现将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与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法使用人范围

  一是获得国家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域内生产加工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是获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且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公告的域内生产 加工企业、经销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新标志更换流程

 (一)获得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

       已申请加入溯源防伪体系的生产加工企业,即日起可向市稻米产业办提交《五常大米溯源防伪标识申领单(获得核准使用企业)》(见附件2),按照要求更换新溯源标志,印制溯源包装;

未申请加入溯源防伪体系的生产加工企业,需将收购域内水稻信息录入五常优质水稻溯源监管平台后(由市稻米产业办为申请企业开户),向市稻米产业办提交《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报备单》(见附件3),市稻米产业办向企业发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企业依照标准规范印制非溯源包装。

 (二)未获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

       未获得国家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含委托加工的经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将收购域内水稻信息全部录入五常优质水稻溯源监管平台后,依照《五常大米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管理办法》向五常市大米协会提出证明商标(五常大米、鹰标)许可使用申请,再由五常市大米协会将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公告后,方可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印制溯源包装的,向市稻米产业办提交《五常大米溯源防伪标识申领单(未获得核准企业、委托加工企业)》(见附件2),溯源认证产品可以申请进入五常大米官方旗舰店、体验店等官方主销渠道;

       印制非溯源包装的,向市稻米产业办提交《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报备单》(见附件3),市稻米产业办向企业发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企业依照标准规范印制;

 三、有关标识标志标注方法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注方法

       企业印制非溯源包装物时,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局下发的矢量图进行印制,不得随意更改,印制位置由企业自主选择。

       已获得国家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在包装物背面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批准公告号。示例:“批准公告号:××××年第×××号”;

       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已获得国家公告的企业,同时,在包装物背面加注证明商标注册号。示例:“商标注册号:第1607996号、商标注册号:第5789043号”。

       对于即获得国家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又获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公告的企业,包装物需同时印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公告号、证明商标注册号(五常大米®和鹰标)。示例:“公告号:××××年第×××号”、“商标注册号:第1607996号、商标注册号:第5789043号”。

(二)五常大米溯源防伪标识标注方法

       五常大米溯源防伪标识印制在包装物正面右上角位置,溯源防伪标识大小为5CM*5CM,距离上方封口边界2.5CM,距离右侧封口边界2.5CM。包装物上无需再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五常大米®和鹰标”。

       已获得国家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在包装物背面标注企业公告号。示例:“公告号:××××年第×××号”,并加注证明商标注册号。示例:“商标注册号:第1607996号、商标注册号:第5789043号”;

       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已获得国家公告的企业,在包装物背面加注证明商标注册号。示例:“商标注册号:第1607996号、商标注册号:第5789043号”。

       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4号)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应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严禁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志及可能误导消费者文字或图案标志;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上流通、